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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时间:2025-01-26 08:20:53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此文共41908字]

++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

(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 ……此处隐藏34438个字……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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