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认识党的选举制度
尊敬的党组织: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生活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形式,是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党内选举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三项原则:
(1)选举权必须具有普遍性。在我们党内,凡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每个党员所享有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党章规定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的限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不能特殊。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就是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选举资格的制度;行使选举权无差别的制度;候选人的资格产生程序及其竞争的制度;关于选举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党员和选举产生的代表相互关系的制度。选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预选,在正式选举前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预选时应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20%左右。根据预选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正式选举。
(2)直接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直接选举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前酝酿和确定候选人。
(3)间接选举,不是由党员而是由党员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4)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形式。
(5)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可以使选举人有所选择,把自己认为最满意的人选为代表或选进领导机构。这种选举形式,能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选举权。
选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应由党员或党员代表通过酝酿讨论并取得多数的同意方可提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强迫党员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的选举权,使选举流于形式。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轻者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起强有力的、有威信的领导班子,才能选出真正代表选举人意志的、有议事和参政能力的代表,才能真正体现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汇报人:haoword
2014年6月16日
第二篇:党选举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但在实践中,党内选举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选举往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换句话说,党内选举往往是有关领导人和上级党委主导的形式性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和意愿的实质性选举,甚至还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冲淡或代替选举的倾向。在党内实际运作的选举与党章规定的选举之间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从选举所应有的本质特征和党章的规定来看,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选举任用干部的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们采用的是任命制和选举制相结合以任命制为主的方法,这种方法容易导致当选举结果与上级意图不相吻合时,往往以上级决定代替民主选举的结果。这就会使选举人的选举流于形式,影响了党员对党内活动的积极参与,容易造成党内干部更多地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漠视党员群众意愿,甚至导致出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加之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交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也无异于是对选举的否定或对选举结果的改变。这样一来,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就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或被虚化。这是在现实中存在的以任命制冲击或代替选举制,有碍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2、直接选举的范围还比较小。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个方面。目前,直接选举的范围很小、层次很低,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这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
3、候选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在党内过于突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委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选举人或党代表联名推荐提名,更没有建立起候选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国家的人大选举已经有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但在党内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是党内民主的发展滞后于人民民主的一个表现。
4、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还比较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差额选举。但迄今为止差额选举的层次仍比较低,范围比较有限,差额比例也比较小。而且,近年来的差额选举,几乎都是预选差额而非正式选举差额,预选差额选举不实行“集中投票”的做法又使差额选举打了折扣。此外,在差额候选人的安排上还屡有搞“陪选”候选人的情况,使差额实际上变成了等额。实践中,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清楚,在党委会选举中,候选人的排名并不是按姓氏笔划而来的,排在最末的往往是差额的对象。
5、有关选举程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近年来,各级党代会的选举在正式等额选举时规定,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表示即视为赞同,而且又不是秘密投票。这在民主不充分的现实环境中,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着摄像机,多数人往往由于有顾虑而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所表示(投反对票、弃权票或另写他人)。这就必然会造成相当多的选举人按所谓党的旨意办而不敢有所违抗,这实在有违选举的民主本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还不明确;人们对选举的权威性程序性认识还不足;选举的实际操作同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还有一定距离;选举程序缺少具体化的监督环节;长期以来养成的和为贵的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此外,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失衡、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误读等等,都会影响党内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的存在,都有违党内民主选举的规律。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关键,就是要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和 ……此处隐藏7708个字……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现代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民主因素是古雅典、古罗马国家某些民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选举活动从纯粹的社会性向阶级性转变,开始成为统治者组织与分配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选举活动被限制于非常有限的范围,只是少数人的民主,缺乏选举制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
选举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具有自身的价值体系与广泛的社会基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选举制度理念与社会显示相互脱离的现象,使选举制度成为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选举活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扩大了社会基础。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实现了民主的选举。
二、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标志,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成为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对选举权享有主体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体应该是普遍的。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选举权不应被剥夺。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抑、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保证了足够的广泛度。
身处一个民主国家,用用选举权应该是以为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实行可以说是民主的极大的体现,这使人们有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感觉。但是普遍性的实行过程中势必产生盲目与跟风。就举一例,我校选举地区人民代表,身为成年公民拥有一神圣的一票,但是在我投下那一票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庄重的感觉,因为我对被选人根本不了解。就在这种迷茫的状态下随便投下了一票,当时和我类似的同学还有很多。
(二)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意味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应一人、一地、一次、一票,这一般称为选举权的“形式上平等”。 在我国还有所谓“实质上平等”一说,主要作法是:第一,照顾各方利益。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这都反映(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首页:www.)了它着重实质上的平等。第二,兼顾城市特点。
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1:4)、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第三,重视军队地位。军队占9%(265名)仅代表几百万军队。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质民主的范围。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为四比一,体现了选举权价值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比例的调整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实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间接选举的,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十八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各地区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大的会议,每位代表都各自代表着他所在地区的选民的意见。
(四) 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它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在近期开的十八大代表大会上,就是在会场四周放置投票箱,可以让各代表秘密的投票。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四、 选举制度在十八大上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代表大会应该是选举制度的最终体现,他拥有极为开阔的选民基础,由来全国40个选举单位总共2270名代表组成,庞大的选民基础体现了中国的民主制度的完善。40个选举单位本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进行比例分配,做到了每个地区都有选民。2270名代表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几乎是人人都有选举权,人民当家作主。
每位代表都是代表着他所在地区很多人民的意见,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每位代表的选票都是不记名的,绝对的保护了选民的隐私,是选民能够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识。选举权利在人大代表大会上的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52条规定“国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给于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五、 个人对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解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应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有的属性。中国的民主制度应该还不是纯粹的民主,应该说现在没有任何国家能够达到纯粹的民主。中国的选举就没有达到完全的平等,各地区的代表还是不能够按人数均分,还存在这不平衡的比例。1:4这个数字什么时候变成1:1的时候就应该是纯粹的平等了。纯粹的平等,绝对的民主,人人平等。
在我国农村的选举制度上就存在很多陋习,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被彻底的轰塌,选民
毫无保密性可言,绝对的暗箱操作导致谁钱多谁当选的现象。金钱成为了农村选举的最大依靠,村民们手上的选票不再是那么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印上了金钱的符号。就拿我所在的村子来说吧,上次村民代表选举大会上的一张选票最高的居然价值1000元,这还不算上其他的物质补助。不知道是该悲该喜,喜的是村民走上小康幸福的道路了,悲的是村民选举的黑暗。
看待事物不能以偏概全,村民选举知识选举的一方面,毕竟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城市的选举制度还是相当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