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 机构组织责任人
第二篇: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行业协会须截照“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相关内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 ……此处隐藏10395个字……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沙河小太阳幼儿园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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