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水库承包合同
沈山水库承包合同
**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将强对**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在农业生产中重要位置和作用,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发挥效益,根据村“两委”研究和村民代表讨论意见,特与中标者签订**水库管理承包合同,总面积约400亩。
一、承包方式:采取竞争招标承包办法,中标为乙方。
二、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即自二〇一四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如遇政策性调整,双方应服从政策变化而变化,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但上缴款额应按已过时间计算。
三、上缴金额与交款方式:
1、十五年时间乙方上缴甲方总金额万元。
2、缴款方式: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合同立即生效,乙方将承包费万元一次性缴清给甲方。
四、原承包者如参加公开竞标同等价格,原承包者优先中标。
五、中标者确保水库的水不能污染,不能影响群众生活用水。
六、**水库的所有水面均属乙方使用,所有养殖收入和水方收入均属乙方所得,用水范围由甲方安排,其中**村后**组约300亩农田用水不收费(淹没区),乙方必须服从,各用水单位的水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也可参照**水库收费标准,乙方不得擅自提高。
七、乙方必须保证水位以小闸门放不到水为止,以保库埂和鱼苗,如遇大旱之年发生鱼粮争水时,甲方出面调处,因提水保苗而造成养殖损失,由用水单位适当赔偿损失。
八、在承包期内一切生产费用由乙方自理,不准搞掠夺式经营,每年乙方须向水库投放大片鱼种公斤,品种需合理配搭,特别是最后一年须受甲方监督验证,不准放水捕捞,严禁使用妨碍鱼类生长的方式捕鱼(如药物、电捕等),在承包期最后一年,不准捕捞一市斤以下的幼苗以防期满后,将空库荒水交给甲方。
九、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乙方应承担一切税务和各种合理的社会负担。
十、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注意安全生产,不得疏忽大意,如出现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及其它意外事故,一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负担和遗留问题。
十一、乙方负责看管好**水库机站、库埂、涵闸及所有水库的工程设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村报告,水库的配套工程及维修经费由甲方负责安排解决。
十二、水库原有固定资产由甲方造册登记交乙方使用,承包期满后,如数交还甲方,如有损毁,乙方应根据损毁程度予以赔偿。
十三、违约责任:本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元。
十四、本合同自二〇一四年月日起生效,到二〇年月日期满自动终止无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机关各执一份,以作备查依据。
甲方(盖章):**行政村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见证方:
年月日
第二篇:水库承包合同
水库承包合同
甲方:泰和县沿溪镇凤山村坑口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 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根据中央
(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坑口原景明坑水库,面积以水库修缮后水面浸没位置为界,承包给乙方养鱼,水库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共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肆拾年,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第三条乙方按合同每年上交甲方承包费5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肆拾年租金贰万元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养护鱼和养殖业土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建筑总面积不超过两亩, 道路除外。
2、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补助现金或物资,甲方应无条件拨付给乙方。
3、甲方应对社员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开发部,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2米。
5、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6、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村理所农变压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建设用电设施建设不得恶意刁难。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水库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有自主养鱼和养殖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4、乙方抓住偷鱼者送交甲方处理,本村村民按所盗物品总价值10倍处罚,最低一次不低于500元,罚款归乙方。
6、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乙方提供养护鱼和养殖业用土地,赔偿乙方修缮水库,建筑养殖设备投资的所有费用与损失,应偿付违约金500000元给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级主管部门扶持渔业生产和养殖业的贷款、现金或物资,截留贷款按其金额的20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留现金或物品,按其金额的200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用水管理
1、水库存水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甲方村民未经同意,乙方不复旦擅自开函放水。
2、如因旱灾,甲方村民应在三位以上村民小组长签字,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统一放水。
3、如甲方用水量超过原水库现有函道孔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剖水库抽水。
4、放至原函道管位后,由乙方机械引水,甲方不得再由函道放水。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等)造成鱼塘、水库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向上级部门解决。
第九条其它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乙方在水库上修建的看护鱼房、养殖业用房,甲方应按市价补偿给乙方。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一份,交村委会存一分。
甲方代表:乙方:
年月日订
第三篇:水库承包合同范本
云龙镇大水河村狮洞子水库
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云龙镇大水河村委会、大水河村四社(原大水河6社)、
大水河村五社(原大水河2、7社)
法人代表:村委会:邓银辉、四社:杨尚富、五社:王昭明
乙方(承包方):泸县云龙镇大水河村五社柏贤禄
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07092453
为了提高狮洞子水库经济效益,甲方经研究决定,将狮洞子水库进行发包,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狮洞子水库共计30亩交给乙方承包经营。
二、承包期限为5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但中标者从2014年6月2日起立即打捞库面的漂浮物,库内成鱼及半年时间作为打捞库面漂浮物的工资和材料费以及管理水库的费用,如清除不彻底,造成一切后果概由中标者承担。
三、承包金额和交纳方法:实行先交承包款后使用原则,每年承包金额为5000元,每年的承包金应于上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纳完毕。
四、在承包期间,如发生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水库:
1、乙方必须按合同所定期限缴纳承包款,逾期15天未完成的,作自动退包处理,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终止合同,收回水库重新发包。
2、乙方擅自将承包的水库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3、乙方利用承包水库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在承包期间,如要转让给他人承包,须经甲方同意才能转让。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完成全部承包款并经得甲方同意,才能终止合同,另甲方有权将押金没收作为补偿。
六、今后凡有遇河涌水质有问题或受到污染,承包者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交承包款,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
决。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七、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交纳承包
押金给甲方,即押金金额为5000元,作为履约的保证金。承包合同期满,若乙方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无息)。
八、库内水质要求:可一次养500只以内的鸭子,但一月最多两次。
不准下人畜肥,如不按规定一旦发现,教育和处罚并举。
九、水位标准:乙方必须保证农业生产灌溉需要,如遇特大干旱,以
水库堰坎塘心1.5米高为水位最低标准,低于1.5米乙方可不交当年承包费。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若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
交的全部承包押金。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
修改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云龙镇人寿保险服务所
二〇一四年 六月二日
2 代表:
第四篇:水库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____鱼塘(河道、水库、湖面)____亩,承包给乙方养鱼,鱼塘(河道、水库、湖面)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办法及时间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上交甲方鲜鱼(或承包款)____公斤(或____元),其中:一九____年上交____公斤(____元),一九____年上交____公斤(____元)……;在上交甲方的鲜鱼中,____鱼占____%,____鱼占____%,____鱼占____%……。上交时间均为每年____月____日左右(时间不超过前后十天),甲方收到乙方上产的鲜鱼(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鱼(款)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养护鱼用的房屋____间(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给乙方使用:________。
2.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对社员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________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
6.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国家派购商品鱼的任务(如果有)。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4.乙方每年捕捞鱼后,应优先完成承包任务。
5.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养护鱼房屋和工具,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6.承包期届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内不到____规格的小鱼、鱼苗,乙方应无偿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按双方协议价格购买)。
7.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超额部分全归乙方。
8.乙方抓住偷鱼者送交甲方处理,按每人偷鱼一次罚款____元计算,罚款归乙方。
9.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乙方提供养护鱼用房屋、工具,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给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级主管部门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截留贷款按其金额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留现金或物品,按其金额的____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无故不及时向乙方提供抽水机,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承包任务,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鱼的市场价格(或承包款的金额)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用电、毒、炸等危险办法捕捞鱼,应按总承包款(商品鱼按市场价格折价)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届满时,乙方如捕捞小于____规格的小鱼、鱼苗,应向甲方偿付____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等)造成鱼塘(河道、水库、湖面)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务。
第九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乡、村(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组____(公章)
代表人:____
乙方:____村____村民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第五篇:水库承包合同
水库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系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水库承包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经营范围只限于淡水养鱼,养鱼不能用饲料、肥料等饲养。
二、 承包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4年10月1日止,共计叁拾年。承包费每年6000元,每年10月底前交清当年承包费。
三、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集镇饮用水供给量和质量安全,保证旱情期间人蓄饮水供给量。
四、 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水库的防洪防汛安全责任,汛期的洪水调度服从四面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指挥调度。
五、 承包期间,经营发生的税费和直接连带关系发生的税费一律由乙方承担。
六、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在防汛期间(5月1日至10月30日)坚持24小时值班,若甲方抽查未值班,每次罚款100元。
七、 不允许经营期间及《合同书》作其它担保或抵押。
八、 乙方在承包期间
九、 在捕鱼之前,必须书面报告水系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捕鱼,且不能放干水打鱼。
十、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经营损失及违约金伍万正(人民币50000元)。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20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