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贯彻省、市、县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方案。
2.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实施方案。
3.研究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4.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5.研究决定单位党员表彰工作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6.研究制定单位大型活动计划。
7.研究单位年度收、支情况。
8.研究决定单位建设中重大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不允许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会议一经决议,全体成员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请党组织召开会议再议。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即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切实可行;
3.坚持保密原则。对组织决议的问题未经公布或不宜扩散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背则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议事决策程序
1.召开党委、党组会(或支委会)前,由书记征集议题并告知其他成员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3.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书记委托支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4.会议要有记录,会后要整理存档备查。
5.对会议决定的问题,成员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组织落实,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