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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协议书

时间:2024-02-17 10:34:43
船舶修理协议书[此文共6002字]

第一篇:船舶修理及销售独家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制造商)

注册地点:_________

代理商名称:_________(简称代理商)

注册地点:_________

1、委任:

兹委任_________为_________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2、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_________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_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决定是否支付。

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制造商的职责:

制造商应:

(1)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

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制造商。

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9、终止:

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仲裁:

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_________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

代理商(签字):_________制造商(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船舶进厂修理期间保卫管理协议书

船舶进厂修理期间保卫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船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以船方为主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船方在进厂修理前应根据本次修理周期制定有针对性的保卫预防措施,对全船各部门所有人员进行宣贯教育落实。

2、船上所有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因工程需要领属船供配件重点有色金属物件时必须经船上主管领导及修船机务同意负责保管人才能提供,必要时领取者履行正常签字手续。

3、本次无修理工程的所有有色金属件,容易造成丢失的如:铜制消防栓盖,舷窗铜制元宝螺栓等,应拆卸下来妥善保管。应该拆捞防范没有拆捞的出现丢失船方自负损失。

4、修理期间拆捞下来报废的所有铜制有色金属,必须及时收回进库保管不准堆在施工现场。

5、需要下船修理的有色金属件船方负责人应有记录,件数做到有理有据上船安装时按件数验收。

6、修船期间船方各部门的房间,库房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监管负责,施工结束后检查无误将门锁好。

7、修船中船方自己联系的外协工程。人员上船施工保卫防范由船方负责监管,出现任何问题船方负责。

8、所有船员的住室防范由个人负责,妥善保管钱财物,养成随手锁门,锁衣柜的好习惯,属个人防范不到出现丢失后果自负。

9、船上厨房饮食重地、食品库、物品库由船方负责无工程不准外人随便进

入,本船负责值班人员要加强管理检查。

10、船舶进厂后船方必须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做好登船记录及巡检工作。船上生活区域无工作人员不准进入。重点做好晚间值班巡检、检查所有上船人员。

11、船方私自联系外来单位进行废旧品的买卖或携带船上物品零件出厂进行买卖的,必须通过甲方公司负责经营部门同意,按公司正常手续办理后方可出厂处理。

12、在厂修理期间船方应主动遵守修船行业的行规,严禁私藏、挪用厂方随拆件,一经发现厂方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以赔偿修理费代替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13、因船方原因造成偷窃的,厂方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14、修理期间严禁船方任何人带领社会闲散人员进厂,发生一切违法行为将由船方完全承担。破坏双方签署的修船协议条款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声誉的以增加修理费代替罚款的方式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外籍船员需要登陆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规定,统一到当地边防办理允许登陆的登陆证(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规定可免办理登陆证国家的外籍船员可以不用办理登陆证)。

16、登陆人员登陆时必须持有登陆证、护照方可登陆,如果需要住宿必须有船方证明,持船方证明、登陆证、护照到所管辖的派出所办理绿卡,方可到旅店办理住宿。

17、所有外籍船的船方领导请您们加强对本船人员的管理,形成制度掌握每一个外出登陆人员的登陆事由和去向,保证在修船期间不出现任何问题,谢谢合作。

二、公司所履行的责任与 ……此处隐藏1051个字……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_________船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价款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第三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_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天。

第五条 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委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_____%。

第六条 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预付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

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委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委托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承修方核对,如委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第七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八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九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2.提供材料: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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